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,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。
未成年之子女,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。贅夫之子女,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。
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;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,由父行使之;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;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,由有能力者負擔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