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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9)台函民字第 817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787 條
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,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
圍地以至公路。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應支付償金。
前項情形,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,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
所及方法為之。
第 788 條
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,得開設道路。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,應支
付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