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相關實務見解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發文字號:
(59)台函民決字第 621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50 條
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。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: 一、變更章程。 二、任免董事。 三、監督董事職務之執行。 四、開除社員,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