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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9)台函民決字第 407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138 條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第 1176 條
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。
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。
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,其指定繼承部分師屬於法定繼承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