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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8)台函民字第 902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803 條
拾得遺失物者,應通知其所有人。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,應為 招領之揭示,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報告時,應將其物一併交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