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0.19 20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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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8)台函民字第 402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174 條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 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 其他繼承人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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