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3:0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8)台函民字第 320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94 條
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,或父母死亡而無遺
囑指定監護人時,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:
一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
二、家長。
三、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
四、伯父或叔父。
五、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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