拾得遺失物者,應通知其所有人。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,應為 招領之揭示,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報告時,應將其物一併交存。
拾得物經揭示後,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,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 機關,並將其物交存。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 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