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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8)台函民決字第 2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71 條
姻親關係,因離婚而消滅。夫死妻再婚,或妻死贅夫再婚時,亦同
第 1072 條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
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