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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8)台函民決字第 320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143 條
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。但以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