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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7)台函民決字第 791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4 條
有配偶者,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
第 1075 條
除前條規定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第 1080 條
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,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。
前項終止,應以書面為之。
第 1081 條
養父母、養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因他方之請求,得宣
告終止其收養關係:
一、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。
二、惡意遺棄他方時。
三、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。
四、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。
五、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。
六、有其他重大事由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