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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7)台函民決字第 6821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197 條
口授遺囑,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,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,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。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,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