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刑之種類如左: 一、死刑。 二、無期徒刑。 三、有期徒刑:二月以上、十五年以下。但遇有加減時,得減至二月未滿,或加至二十年 。 四、拘役:一日以上、二月未滿。但遇有加重時,得加至四個月。 五、罰金:一元以上。
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。期滿而不完納者,強制執行。其無力完納者,易服勞 役。 易服勞役,以一元以上、三元以下折算一日。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。 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,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。 科罰金之裁判,應依前二項之規定,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。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,不算。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,以所納之數,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,扣除勞役之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