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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6)台函參字第 683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84 條
稱動產質權者,謂因擔保債權,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,得就
其賣得價金,受清償之權。
第 928 條
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,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者,於未受清償
前,得留置之:
一、債權已至清償期者。
二、債權之發生,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。
三、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