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動產質權者,謂因擔保債權,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,得就 其賣得價金,受清償之權。
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,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者,於未受清償 前,得留置之: 一、債權已至清償期者。 二、債權之發生,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。 三、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