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6)台令刑字第 5920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56 年 08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39 條
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,而達第一等時,感化教育處所長
官得檢具有關事證,報請上級機關核准,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,免予繼續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