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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6)台令刑(一)字第 5524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93 條
受緩刑之宣告者,在緩刑期內,得付保護管束。
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前二項情形,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,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