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0:5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民字第 317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154 條
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
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
限定之繼承。
為限定之繼承者,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
第 1155 條
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,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
三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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