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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民字第 265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40 條
地上權人之工件物為建築物者,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,土地所
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從其訂定。
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,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
之期限內,延長地上權之期間。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,不得請求前項之補
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