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59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民字第 111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129 條
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,由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
召集之。
第 1130 條
親屬會議,以會員五人組織之。
第 1131 條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
之:
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
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
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親等同者,以父系之親屬為先。同
系而親等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
第 1132 條
無前條規定之親屬,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,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
,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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