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5)台函民字第 74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09 條
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、藝術、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,其所有權之歸屬,
依特別法之規定。
第 838 條
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。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,不在此限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