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: 一、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,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,非官署或第 三人所能代執行者。 二、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,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。
行政官署於第三條、第四條情形,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,或認為緊 急時,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