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。為不 動產之處分時,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。
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至第一千一百零四條之規定,於與 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