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。為不 動產之處分時,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。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 之: 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 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親等同者,以父系之親屬為先。同 系而親等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
無前條規定之親屬,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,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 ,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