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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4)台函民字第 1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080 條
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,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。
前項終止,應以書面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