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2:4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3)台函民字第 636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61 條
稱婚生子女者,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。
第 1062 條
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,為受胎期間。
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,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。
第 1064 條
非婚生子女,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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