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婚生子女者,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。
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,為受胎期間。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,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。
非婚生子女,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