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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3:5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3)台函參字第 3134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302 條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
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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