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0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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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52)台函民字第 595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051 條
兩願離婚後,關於子女之監護,由夫任之。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。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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