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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1)台函刑(五)字第 261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41 條
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,因
身體、教育、職業或家庭之關係,執行顯有困難者,得以一元以上、三元以下折算一日,
易科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