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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1)台令刑(五)字第 051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227 條
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