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權定有期限者,於期限屆滿後,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。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,經過二年,不以原典價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。
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不適用民法物 權編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