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55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0)台函參字第 81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86 條
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第 1091 條
未成年人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
務時,應置監護人。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092 條
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限內,委託他人行使監
護之職務。
第 1101 條
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。為不
動產之處分時,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