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 |
第 1086 條 |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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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088 條 | 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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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091 條 | 未成年人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
務時,應置監護人。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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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092 條 |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限內,委託他人行使監
護之職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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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01 條 |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。為不
動產之處分時,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