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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0)台函刑(五)字第 115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163 條
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補、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