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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9)台令刑(三)字第 183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169 條
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