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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8)函刑(五)字第 099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206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,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
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