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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7)台函民字第 292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第 1097 條
除另有規定外,監護人於保護、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,行使、負擔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。
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,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。
第 1101 條
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。為不
動產之處分時,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。
第 1105 條
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至第一千一百零四條之規定,於與
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