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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42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7)台函民字第 4532 號
民法 (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700 條
稱隱名合夥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,而分受
其營業所生之利益,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。
第 705 條
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,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,或知他人表示
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,縱有反對之約定,對於第三人,仍應負出名營業
人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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