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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7)台函民字第 349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4 條
有配偶者,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