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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3:38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7)台函刑(五)字第 351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207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
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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