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配偶者,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 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 之。
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;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,由父行使之;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;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,由有能力者負擔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