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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18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6)台函民字第 664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4 條
有配偶者,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
第 1079 條
收養子女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第 1089 條
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
擔之;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,由父行使之;父母之一方不能
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;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,由有能力者負擔
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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