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,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同。
除前條規定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。但以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