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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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5)台公參字第 517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808 條
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,取得其所有權。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,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,各取得埋藏物之半。
第 810 條
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,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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