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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4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5)台令民字第 411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761 條
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。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,於
讓與合意時,即生效力。
讓與動產物權,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,讓與人與受讓人間,得訂立
契約,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,以代交付。
讓與動產物權,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,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
請求權,讓與於受讓人,以代交付。
第 885 條
質權之設定,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。
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。
第 946 條
占有之移轉,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。
前項移轉,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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