姻親關係,因離婚而消滅。夫死妻再婚,或妻死贅夫再婚時,亦同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。
除前條規定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