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租賃物,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。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租賃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、收益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 在此限。
耕作地之出租人,除前條及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外,僅於承租人違反第四百 三十二條、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,得 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