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46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2)台公參字第 497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65 條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
第 1067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
父認領:
一、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。
二、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。
三、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。
四、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。
前項請求權自子女出生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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