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7 01:05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2)台公參字第 434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71 條
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,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
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同。
第 1095 條
依前條規定為監護人者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辭其職務。
第 1142 條
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。
養子女之應繼分,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。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
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。
第 1143 條
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。但以
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。
第 1176 條
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。
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。
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,其指定繼承部分師屬於法定繼承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