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相關實務見解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發文字號:
(42)台公參字第 2652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1142 條
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。 養子女之應繼分,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。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 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