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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2)台公參字第 87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70 條
抵押權,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。
第 900 條
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,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。